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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二)                           

(三)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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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1-11 9:17:24]  [点击数:]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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