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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XXXXXXX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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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1-11 17:07:15]  [点击数:]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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