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组织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纪录。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我市民政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接受市民政局办公室(档案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主要包括收集、整理、保管社会组织登记、监督管理档案材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合理利用,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提供依据。
三、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包括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档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基金会登记档案。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文件主要有:筹备、成立、变更、以及注销、年检、公告、出发等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形成的文件。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按照分类清晰、整理规范、编目有序、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根据登记的类别分类归档,一般一个社会组织按综合、变更、年检、分支机构分类立卷,无分支机构的社会组织可不立分支机构卷。
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配备素质较高,且熟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服务工作,并配备足够的档案柜架和装具,集中保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备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防鼠等安全设施,防止档案损毁、散失和泄密。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档案法》和档案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技能,定期对藏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和调动时,应做好移交工作。
五、建立健全登记材料的归档制度,将登记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确保登记材料收集齐全、准确、完整。登记管理人员,应按照随办随归的原则,及时将办理完毕的登记材料规范整理后,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档案管理人员须做好归档材料的接受、整理、保管、统计等项工作。登记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资料的,应按制度履行登记手续。
六、社会组织管理局应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努力提高社会组织档案信息的综合利用效能。
七、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原则上仅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查阅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材料。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证明,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档案管理人员方可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折取和标注,更不得损毁,一经发现,档案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短期(5-15年)三种保管期限进行管理。保管期满应由分管领导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鉴定。尚有保存价值的,应延长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登记造册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销毁。
九、违反《档案法》和本规定相关条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民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