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潜江市社会组织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潜地税发[2007]83号
市地方税务局局直各单位、各分局,市民政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潜江市社会组织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按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潜江市社会组织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发票使用,促进社会组织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潜江市社会组织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核准章程开展的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鉴定、技术服务、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转让、非法定的教育培训、非自办发行的出版刊物、举办展览、展销会、竞赛和其他中介服务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以及上缴、划转款项和收取赞助款、赔偿款、捐赠款、会务费、内部资料工本费、代办事项收费等,从2007年10月1日起,一律使用《潜江市社会组织统一发票》,禁止使用其他发票或收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在市地税局纳税大厅按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办理发票印制手续。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负责发票的印制审批、发售。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按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办理《发票领购簿》,实行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收缴。各社会组织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申请使用发票时应提供财务专用章,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潜江市社会组织统一发票》。
第四条:《潜江市社会组织统一发票》只限合法的、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使用。
第五条:《潜江市社会组织统一发票》实行限量发售,审旧领新。在发放时,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必须督促领购人当面盖上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在发票使用后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缴回旧票,(经审核需缴税的项目将完税税票复印件附后),方可领购新票。
第六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建立各类账簿。即发票账、分户台账。每季度向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报送发票领、销、存季度报表。各社会组织要按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发票使用制度,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开具发票。
第七条:各社会组织按税法规定范围可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但必须按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对符合纳税的项目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八条:社会组织管理局在对发票以旧换新时,对旧发票进行审核,如发现有未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市地方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扩大《潜江市社会组织统一发票》使用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的社会组织,除停止向其发售各类发票外,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责令停止活动乃至撤销登记的处罚。
第十条: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与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相互配合,强化社会组织发票管理及税收管理,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力度,促进各社会组织正确使用《潜江市社会组织统一发票》,督促其各社会组织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并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活动,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优质服务、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