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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民管发[2007]2号
各社会团体: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发〔2006〕12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制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12号)文件也应继续执行。行业协会及参照行业协会管理的社团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仍按《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政府284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费标准按规定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严格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三、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仅限于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使用,严禁转借或挪作它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民发〔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各类社会团体按照《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办法合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遵守会费标准备案制度,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总的来看,《通知》确定了会员直接参与制定会费标准的有关办法,缓解了长期困扰社会团体的经费短缺问题,满足了不同社会团体需求,健全了社会团体民主管理机制,促进了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服务会员、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遵守会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的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通知》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履行会费标准备案手续、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违反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等问题,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指出,督促改正;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