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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辖区内民间组织管理的通知

潜民管发[2007]3

 

各镇、处民政办主任: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活动地域限于乡、镇、街道范围内的社会团体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行驶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现将你处(镇)已登记成立的社团和已(转制)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我局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可查阅潜江市社会组织信息网

 

                  二○○七年八月二日

 

 

[更新日期:2007-8-2]  [点击数:]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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