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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民管发[2007]5号
市各社会组织: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潜政发〔2007〕34号)和《关于印发潜江市建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潜财办〔2007〕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社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潜政发〔2007〕34号和潜财办〔2007〕95号文件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建账行为,从2008年元月份起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会计账簿建账审核。
二、社会组织在财政部门首次办理会计建账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书的应提供证书(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
5、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时,必须出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盖有“潜江市建账监管专用章”的会计账簿,否则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潜政发〔2007〕34号)和《关于印发潜江市建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潜财办〔2007〕95号)文件可登陆潜江市社会组织信息网查看。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