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民政发[2007]28号
潜江市广场文化活动中心:
你单位2007年4月13日向我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登记。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